2013年5月12日 星期日

《理財》 一石二鳥的跨代信託


《理財》 一石二鳥的跨代信託
/楊慶偉

華人喜歡講富不過三代,敗家子是主要原因之一。在美國,富人家庭要絞盡腦汁把財產留給子孫,以延續他們鐘鳴鼎食般的生活。一般而言,如果父母親極其成功成巨富,兒女常會敗家。但這正符合統計學上的回歸平均法則:姚明的子女不太可能高過姚明,蓋茲之子女不太可能富過其父,否則富者愈富,窮者愈窮,社會將不會穩定。

那麼,人們在財政上要如何避免敗家子女呢?答案之一是在法律界上甚為有名的跨代信託(generation-skipping trust,簡稱GST)。祖父母把財產轉成信託留給孫輩,子女只能支配些許利息或紅利,同時又可節稅,可謂是一石兩鳥之策。

跨代信託中的捐贈者叫grantor,常為祖父母,接受贈與者稱為skip person,常為孫輩或曾孫。在以前沒有跨代信託的情況下,如果財產贈與稅是40%,由正常管道下祖父留給子女一元稅後只剩六角;子女再將這六角留給子女(孫輩),稅後只剩三角六分,公式為6角乘(1-0.4)。這就是說,1000萬元只剩360萬元,難怪富人群起攻之而通過1986年的稅務修改法,其中第13章就是跨代信託稅,只要繳一次稅即可。

跨代信託稅中最重要的是免稅額(exemption):2006年一人為200萬,2009年為350萬,010年歐巴馬減為100萬,2012年卻大增至512萬,但2013年因為通貨膨脹調升為525 萬元。因此,祖父母可以跨代贈與孫輩1050萬元而不用繳稅。如果祖父母贈與孫輩1100萬元,其中1050萬元可免繳稅,另外50萬元必須繳稅。
超過免稅額後的贈與稅率是40%(2013年),因此祖父母要繳20萬(50萬乘40%),在祖父母過逝後孫輩可得1080 萬元(1100萬減20萬)。其中1050萬元是免稅的(tax exempt),另外的30萬元是非豁免財產(non-exempt property)。如果孫輩又把此跨代信託傳給後代(在稅法不變的前提下),其中的1050萬又是免稅,但是那30萬元又將繳納40%的稅:2萬元(30萬元乘40%)。

億萬富翁在隔代贈與過程中,所涉及的非豁免財產所占比例很大:在1億1000萬元的贈與當中,將近1億元是非豁免財產,要繳40%贈與稅(近4000萬元)。所以歐巴馬雖然加了免稅額(525萬元),但也增加了贈與稅率(從去年的35%到今年的40%),這是歐氏劫富濟貧的政策之一。

何時使用跨代贈與呢?當第二代(子女)是敗家子女或媳婦女婿因為離婚要爭一半的祖產、子女是醫生擔心被告誤診、子女從事高風險投資或賭博時,使用跨代贈與為佳。如果子、孫輩都敗家,可把信託傳給曾孫。

但不是所有跨代贈與都是合算的。如果子女非敗家子,可以考慮代代相傳之法。下列的例子可用來解釋常見的贈與過程。父死把財產300萬元留給母親(免稅),10年後母亡時的00萬元變成450萬元,留給子兒女(免稅)。假設子女都有自已的事業沒動用這信託,而在子女輩死時這信託已增值到600萬元。子女自己又有遺產100萬元,加上信託的600萬元孫輩可能7百萬元。

2013年,財產與禮物稅免稅額一人各525萬元。只要不動用信託,便可代代免稅相傳(亞歷桑那州可傳500年),成為王朝(dynasty)信託。但是,孝子賢孫代代出頭可能性不大。華人同胞也可考慮放個10萬20萬給孫輩,這是免稅的跨代贈與,何樂而不為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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